政策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政策新闻

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0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认真做好2025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报及评审安排

  (一)申报时间

  2025年度我市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3月15日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系列申报时间以市教育局通知为准。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申报途径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需上报或委托省属(外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在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时间以省属(外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途径

  申报人通过“职称系统”( 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辅助系统”(网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按操作流程(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按照港澳台专业人才绿色通道申报流程(附件3)进行申报;各申报人须在3月15日前在“职称系统”和“辅助系统”提交申报记录;被退回修改的须在3月31日前按要求补充上传申报材料并完成缴费,逾期未提交和未完成缴费的,将无法参与本年度职称评审。

  (三)评审时间

  1.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4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

  2.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四)线上答辩

  申报我市评委会职称评审实行线上答辩制度,由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情况确定需答辩人员名单。答辩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学术成果以及申报专业领域应知应会知识展开。评委会办公室将在评审会议召开前通知答辩人员。答辩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线上答辩,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二、评审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职称申报条件。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各专业的具体标准条件要求按照我省各系列(专业)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附件4、5)执行。

  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2.有关学历认同。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继续教育。申报人应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按要求取得2025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在职在岗情况。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应一致,申报人无须提交社保凭证,通过大数据技术核查申报人在职在岗情况。如申报人有参保单位与工作单位不相符的情形,请在“辅助系统”上传在职在岗证明或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的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申报材料要求详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申报材料时效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有效材料。

  三、材料受理及审核公示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核查的,可先报送评审材料并如实注明,待核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在“辅助系统”上传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市直和各区公有制单位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市直非公有制单位由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复核,各区非公有制单位由对应区人社部门复核。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直接报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有关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未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四、评审组织及过程管理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各区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如有调整,请及时将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加强评委专家管理

  1.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2.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服务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原则上评审会议前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须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确保公平公正。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结果确认及证书发放

  (一)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驻珠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职称证书。评审通过取得职称的人员,可登录“职称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三)评审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其《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或《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经人社部门核准盖章后退回个人,建议存放至个人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纪律要求与责任监督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认真做好本区、本单位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优化完善评审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执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加强对评审条件公开、评审材料审核、评委专家抽取、评审结果公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抽查,把公开、公平、公正要求贯穿评审全过程,严防“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驻珠高校和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服务管理,由我局负责监管服务。

  (三)压实工作责任。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七、收费标准与缴纳方法

  (一)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费每人280元,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费每人280元。

  (二)缴费办法。申报人在“辅助系统”通过微信扫码缴费。

  八、其他事项

  (一)持续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各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加强职称评价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积极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我局将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等反映的问题线索,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同时,结合评委会备案、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情况,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开展质量评估,对评估质量较低的评审单位给予提醒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各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市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市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服务。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四)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社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本专业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2026年6月底前完成职称评审。涉及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调整的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时间可适当延后。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工作部署保持一致。

  (五)持续优化职称评审环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检查和指导,督促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力度整治职称评审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的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费用;要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开设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了解政策要求,警惕网上“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信息。职称系统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九、企业类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信息及电话

序号

评委会名称

评委会类别

评审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

评审层级

组建单位

联系地址及电话

备注

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

1

珠海市工程系列机电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机电专业

副高级及以下

市机电工程师学会

香洲区屏北二路55号再生时代大厦A座19楼1905室

2661671


2

珠海市工程系列集成电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集成电路专业

副高级及以下

市半导体行业协会

高新区唐家湾港湾1号科创园创意云端B座306

3666036


3

珠海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

副高级及以下

市教育局

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1号楼206室     2121313


4

珠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副高级及以下

市教育局

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1号楼206室     2121313


5

珠海市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建筑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香洲区红山路102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5室

2238549、2231690


6

珠海市工程系列轻工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轻工化工专业

中级及以下


香洲区康宁路66号

2128235


7

珠海市工程系列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香洲区珠海大道33号天朗海峰1栋1606室  

2316869


8

珠海市卫生系列药学和中药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卫生系列药学和中药学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药学会

香洲区珠海大道33号天朗海峰1栋1605室  

2287199


9

珠海市农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农业技术人才系列

中级及以下

市农业农村局

香洲区翠香路268211室

2236036、2268796


10

珠海市乡村工匠生产应用专业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生产应用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农业农村局

香洲区翠香路268510室

2225965


11

珠海市工程系列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质量协会

香洲区紫荆路63号科汇大厦409室

2661370、2590083


12

珠海市工程系列网络空间安全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网络空间安全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市民服务中心二号楼7楼713

2222962


13

珠海市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水利水电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水务局

香洲区吉大建业三路2号

8675591


14

珠海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档案专业人员系列

中级及以下

市委办档案发展和管理科

香洲区人民东路2市机关大院1号楼613室

2120450


15

珠海市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生态环境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

香州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18楼西座    2251990、2138297 


16

珠海市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技术经纪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16楼西座1611

2155022


17

珠海市工程系列电力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电力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电力行业协会

香洲区乐园路46号4楼

2862157、2862361


18

珠海市工程系列人工智能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级

工程技术人才系列人工智能专业

中级及以下

市软件行业协会

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D区D2-218室
3391863